英国人类学家泰勒(1832-1917年)在他的《原始文化》一书中对文化作了系统阐释,他说“文化或文明,就其广泛的民族的意义来说,乃是包括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习俗和任何人作为一名社会成员而获得的能力和习惯在内的复杂整体。”
美国文化学者克罗伯和克拉克洪,于1952年发表了《文化的概念》,对西方当时搜集到的160多个关于文化的定义做了梳理与分析,指出:文化既是人类行为的产物,又是决定人类行为的某种要素。
笼统地说,文化是一种社会现象,是人们长期创造形成的产物。同时又是一种历史现象,是社会历史的积淀物。确切地说,文化是指一个国家或民族的历史、地理、风土人情、传统习俗、生活方式、文学艺术、行为规范、思维方式、价值观念等。
文化的内部结构有物质文化与精神文化两分说,物质、制度、精神的三层次说,物质制度、风俗习惯、思想与价值四层次说等,其中的四层次说如下:
1.物态文化层:是人类的物质生产活动方式和产品的总和,是可触知的具有物质实体的文化事物。
2.制度文化层,是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建立的各种社会规范、社会组织构成的制度文化。
3.行为文化层,是人际交往中约定俗成的以礼俗、民俗、风俗等形态表现出来的行为模式。
4.心态文化层,是人类在社会意识活动中孕育出来的价值观念、审美情趣、思维方式等主观因素,相当于通常所说的精神文化、社会意识等概念。这是文化的核心部分,可以再区分为社会心理和社会意识形态两个子层次。
(以上部分内容参考《中国文化概论》,张岱年、方克立主编,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2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