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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加强新时代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利用工作的意见

转自:文物管家区域:厦门市时间:2024-08-16

各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和管委会,省直各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利用重要论述,进一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福州古厝〉序》和关于厦门鼓浪屿申遗成功等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办好在福州举办的第44届世界遗产大会,深入挖掘文化和自然遗产的文化内涵和时代价值,促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促进新时代我省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入学习领会,全面准确把握,增强做好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利用工作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行动自觉

习近平总书记髙度重视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利用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重要论述,深刻阐明了有关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利用的方向性、根本性、全局性问题,为我们推进新时代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利用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习近平总书记在福建工作期间,结合福建实际提出了一系列符合科学发展规律,具有战略性、前瞻性的理念思路和重大举措,推动了一系列保护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开创性实践,为延续福建文化的“根”和“魂”奠定了坚实基础,为八闽大地创造了宝贵财富。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利用重要论述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强烈的历史担当、真挚的为民情怀、务实的思想作风,全省上下要认真学习领会,全面准确把握,深刻认识加强新时代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利用的重大战略意义和现实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上来,统一到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要与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福建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紧密结合起来,与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努力建设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新停建紧密结合起来,与扎实推进“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办好第44届世界遗产大会等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坚定文化自信,将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利用的科学理念融入发展各领域全过程,将文化和自然遗产资源优势进一步转化为发展优势,更好激发加强新时代新福建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利用工作的巨大热情,为坚持高质量发展落实赶超、谱写新时代新福建建设新篇章作出贡献。

二、坚持以强烈的使命感和责任担当,全力推进新时代我省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利用工作

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增强行动自觉,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利用重要论述,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公益属性、服务大局、改革创新、依法管理的基本原则,系统梳理各地文化和自然遗产资源,大力传承发展中华优秀文化,大力保护发展自然遗产,使宝贵的文化和自然遗产焕发出新的时代光彩,不辜负习近平总书记的重托和厚望。

(一)贯彻保护方针,持续推进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及有关文物保护利用的意见措施,统筹推进文物保护利用,提升福建文物事业发展水平,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一要加大文物保护力度。强化市、县(区)文物保护职责,明确承担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加强工作力量。完善文物保护投入机制,落实政府属地管理主体责任。积极参与中华文明研究,开展遗址考古研究,切实做好“三大体系”建设。加强各地馆藏文物征集、保护、研究与数字化采集、信息化管理,建设文物数据库,对革命文物进行普查、登记和保护。二要让文物“活”起来。在保障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多层次开放文物资源的合理使用途径,鼓励杜会力量积极参与文物资源合理利用及社会公共文化服务,积极推动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建立完善专家咨询制度、公众和舆论监督制度,盘活用好各类文物资源。三要高度重视文物安全。加强文物生态保护,并延伸到对周边自然环境和文化生态的整体保护。结合国家文物督察试点工作,强化我省文物督察工作。加强文物源头保护,建立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机制,实现保护范围明确、标识标志清晰、记录档案完善、有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加大监控力度,建设福建省文物保护平台安全在线监控系统,建立健全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机制,完善常态化文物安全保障措施。

(二)聚焦活态传承,持续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原则,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发挥非物质文化遗喜在-激发文化创新创造活力方面的巨大作用,传承和发展福亀历史攵脉。一要推进整体保护。认真组织非物质文化:通产调查,建立代表性项目名录,开展数字化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对濒临消失的、活态传承较为困难的项目,进行抢救性保护;对受众广泛、活态传承基础较好的项目,进行传承性保护;对具有市场需求和开发潜力的项目,进行生产性保护。依法设立文化态保护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特色鲜明的区域实行整体保护。二要提升传承水平。加大投入力度,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其代表性传承人提供必要的场所和条件。持续实施传承人群研修研习培训计划,培养壮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人才队伍,提升传承能力。鼓励有条件的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传承相关专业或者课程,建立教学、传承基地,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研究和专业人才培养。鼓励和支持与台湾地区开展合作交流,促进闽台地区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传播和发展。三要提高实践能力。秉持“见人见物见生活”的理念,着力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实践、传承能力和传承环境,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相衔接、与精准扶贫相结合,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促进具有代表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展示基地等串联成线,开发具有地域特色的文化、旅游产品和文化服务,推动文化旅游产业融合发展。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交流合作,联合申报、共同保护跨境共享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促进民心相通、经贸往来。以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为依托,开展对外交流合作,讲好福建故事,传播好中国声音。

(三)留住历史风貌,持续推进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充分认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对推进城市建设高质量发展、塑造城乡特色风貌的重要作用,深入贯彻《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福建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等法规,着力构建系统完整的保护体系,留住文化的“根气民族的“魂”,让城乡留下记忆,让人民记住乡愁。一要坚持保护优先、应保尽保。全面梳理我省历史街区、风貌道路、传统街巷、村庄、历史建筑等保护对象,加快认定公布、登记造册,加强规划管控,建立数据平台。建立濒危名录,实施抢救性保护。落实政府、村(居)、所有权人和使用人责任。二要坚持保留原貌,防止建设性破坏。用科学方法和手段保护历史建筑、历史街巷、传统村落等,多采用微改造的“绣花”方式,以小规模、渐进式的节奏开展整治修复,不搞大拆大建、拆真建假、拆旧建新,不破坏原有风貌。加强古建修缮的设计、施工及工匠队伍建设,扶持和培育古建修缮建材的生产基地。三要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积极引入新型业态,创新利用机制,出台优惠政策,推动租赁平台建设。研究八闽建筑文化,提炼闽派建筑元素,深入挖掘蕴藏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中的人居理念与营建智慧,使之能服务社会公共事业、文化创意旅游产业、城乡规划建设事业。

(四)筑牢生态根基,持续推进自然遗产资源保护。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贯彻《中共中央須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9〕42号),以保护自然、服务人民、永续发展为目标,建立分类科学、布局合理、保护有力、管理有效的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保存弥足珍贵的古树名木资源,提升生态产品供给能力,丰富“全福游、有全福”品牌内涵,为福建高质量发展提供生态支撑。一是坚持严格保护,世代传承。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科学编制自然遗产地保护管理规划、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专项规划,将生态功能重要、生态系统脆弱、自然生态保护空缺的区域规划为重要的自然生态空间并加以保护,让当代人享受到大自然的馈赠和天蓝地绿水净、鸟语花香的美好家园,给子孙后代留下宝贵自然遗产。二是坚持生态为民,科学利用。探索自然保护和资源利用新模式,发展以生态产业化和产业生态化为主体的生态经济体系。开展自然保护地整合归并的优化评估,优化边界范围和功能分区。在不破坏自然生态、不影响生物多样性保护前提下,结合精准扶贫、生态扶贫,可依法依规开展生态教育、自然体验、生态旅游等活动。三是坚持严管严控,完善制度。理顺现有各类自然保护地管理职能,切实做到权责对等,探索自然遗产地、自然保护地一个规划、一张图、一套数据、一套机构,实行保护、利用、执法全过程统一管理。强化自然遗产地、自然保护地及古树名木等自然遗产资源保护监测、评估、考核、执法、监督,形成体系完善、监管有力的监督管理制度。

三、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开创我省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利用工作新局面

各级各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利用重要论述,加强组织领导,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压力传导,狠抓责任落实,以严实的作风、过硬的措施、可靠的保障推动中央及省委各项决策部署落地见效。

(一)要压紧压实责任。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加强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利用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以以及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各级各部门发现落实主体责任不到位的,及时将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对执行落实不力,特别是因决策失误、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本地区本部门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利用工作。

(二)要完善政策措施。分领域研究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并不断深化,形成政策体系。各级政府要加大资金支持,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文化和自旳遗产保护利用。完善土地利用政策措施,确保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利用的重点项目建设。

(三)要加强督导落实。建立监督检查和信息反馈制度,确保取得实效。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定期听取落实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利用工作情况的汇报。探索建立文化和自然遗产监测评估和联动机制。结合省委和省政府督查检查工作的统一部署,针对主要问题适时开展多部门联合的检查和整治行动。

(四)要凝聚保护合力。积极探索全社会共谋、共建、共管、共评、共享的保护利用机制,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性,拓宽社会力量参与渠道。做好各类政策解读、宣传和舆论引导,增强全社会对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利用的认知和了解,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营造全社会重视、支持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利用的良好氛围。统筹推动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利用融入人民群众生产生活,让保护成果更多惠及人民群众,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参与感、认同感、获得感。

附件:1.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实施方案

2.关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和历史建筑保护利用的工作方案

3.关于建立自然保护地体系的实施方案

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11日

附件1

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54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总体目标

到2025年,逐步走出一条依法依规、符合福建省情的文物保护利用之路,文物依法保护水平显著提升,保护利用传承体系基本形成,安全形势明显好转,基本完成我省文化遗产资源建档立册工作,机构队伍基本健全,社会参与活力不断焕发,文物工作在加快新时代新福建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更加彰显,保护利用成果更好惠及人民群众,初步实现文物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三大体系”建设,推动构筑中国精神、中国价值、中国力量

1.构建文明标识体系。积极参与中华文明研究,开展遗址考古研究。实施革命文物和涉台文物保护利用工程,继续推进我省世界文化遗产申报工作,传承红色文化、海洋文化、朱子文化、船政文化、闽南文化、客家文化、妈祖文化等,打造福建文化品牌,依托价值突出、内涵深厚的珍贵文物,树立八闽文化标识,扩大福建文化影响力。(牵头单位:省文旅厅、文物局;配合单位:省委宣传部、党史方志办、省社科院,各设区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和管委会)

2.创新文物价值传播推广体系。开展文化遗产保护课程进党校(行政学院)、进课堂、进教材的“三进"工作,利用干部轮训学习班和“以会代训”形式,加强党政领导干部文化遗产保护责任意识。加强万寿岩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的建设和运营工作,将其打造为干部教育现场教学点。将文物保护利用常识纳入中小学教育内容,结合社会实践等活动组织中小学生免费参观博物馆、考古发掘现场,利用综合实践活动、校本课程开展文物保护利用常识教育。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加大文物保护利用传承的宣传力度,广泛传播文物蕴含的文化内容和时代价值。积极打造文物宣传品牌,让文物保护从终端走向前端。〔牵头单位:省文物局;配合单位:省委组织部、宣传部、党校(福建行政学院)、网信办、省教育厅、广电局〕

3.完善革命文物保护传承体系。落实《福建省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实施方案》,全面推进原中央苏区片区、海陆丰片区、闽浙赣片区等革命文物集中连片保护利用工程。重点实施中央红军长征、中央苏区红色交通线、北上抗日先遣队、中央苏区毛泽东调查研究之路等精品红色文化线路整体保护项目,积极争取将我省更多,长征遗扯遗迹纳入长征国家文化公园。实施革命文物主题保护展示展览、宣传传播等工程。加强馆藏革命文物征集和保护,建设革命文物数据库。(牵头单位:省文物扃配合单位:省委宣传部、党史方志办、省发改委、民政厅、财政厅、文旅厅、退役军人厅、军区政治工作局,有关设区市党委和人民政府)

(二)建立健全“四项”机制,确保文物安全

4.建立文场督察制度。结合国家文物督察试点工作,强化我省文物督察工作。督察督办重大文物违法犯罪案件办理和重大文物安全事故处理工作,依法公开查处结果,并约谈文物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的政府相关领导,强化省级文物部门督察职责。落实市、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文物行政执法责任。(牵头单位:省文物局;配合单位:省委编办、省民族宗教厅、公安厅、文旅厅,各设区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和管委会)

5.建立文物安全长效机制。建设福建省文物保护平台安全在线监控系统,实现对文物博物馆单位安全远程监控。建设手机APP巡查系统,实现对全省省级以上文保单位日常巡查全覆盖。加快安全防护工程实施,力争3年之内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实施安全防护工程全覆盖。完善文物安全联合工作机制,定期联合相关单位开展检查活动,排查安全隐患。引导广大志愿者参与文物安全工作,充实文物安全工作力量。(牵头单位:省文物局;配合单位:省民族宗教厅、公安厅、民政厅、住建厅、文旅厅、应急厅、气象局、团省委)

6.建立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机制。加强文物源头保护,抓好“四有”工作落实,实现保护范围明确、标识标志清晰、记录档案完善、有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组织各地按省里的部署,有序推进不可移动文物定线落图工作。落实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办法,建立福建省文物资源资产动态管理机制。实行文物资源资产报告制度,各级政府定期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情况。完善常态化文物登记制度,建立文物资源大数据库。(牵头单位:省文物局;配合单位:省委宣传部、统战部、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教育厅、财政厅、工信厅、民政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退役军人厅、林业局、海洋渔业局、国资委,各设区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和管委会)

7.建立健全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机制。深入推进文物领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简化面向社会的项目审批,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研究取消或委托下放行政许可事项。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应充分考虑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和活化利用的需要。各地在土地储备时,对于可能存在文物遗存的土地,在依法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不得入库建立考古出土文物移交管理制度,开展考古出土文物移交专项行动,规范考古出土文物管理。健全世界文化遗产监测预警和巡查监管制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世界文化遗产巡查。在确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支持在文物保护区域因地制宜适度发展服务业和休闲农业。(牵头单位:省文物局;配合单位:省委宣传部、省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建厅、农业农村厅、文旅厅、林业局、海洋渔业局、福建海事局,各设区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和管委会)

(三)采取“五项"举措,让文物“活”起来

8.推进文物合理利用。统筹博物馆建设,5年之内,县(市、区)国有博物馆建筑面积、展厅面积及库房等基本符合《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标准和要求。把省级馆资源输入市、县(区)馆,帮扶市、县级国有博物馆和非国有博物馆。在确保文物安全前提下,可申报将文物保护单位场所用作展览馆(室)、教育基地(教学点)、文化活动中(室)、非遗传习所等。促进文物旅游融合发展,推介各地人文历史特色的旅游项目。(牵头单位:省文物局;配合单位:省发改委、财政厅、文旅厅,各设区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和管委会)

9.健全社会参与机制。建立健全全社会参与文物保护利用的新机制,努力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成果共享”的文物保护利用新格局。在坚持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所有权不变、坚守文物保护底线的前提下,探索社会力量参与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使用和运营管理。鼓励依法通过流转、征收等方式取得属于文物建筑的农民房屋及其宅基地使用权。支持社会力量依法依规合理利用文物资源,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文化产品与服务。推广厦门思明区“文物守护认领”等模式,吸引更多民众参与文物保护。出台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的政策性文件,为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提供政策依据。(牵头单位:省文物局;配合单位:省发改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农村农业厅,各设区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和管委会)

10.激发博物馆创新活力。推进博物馆法人治理结构建设,推动博物馆建立理事会工作。发展智慧博物馆,与有关专业机构合作,建立博物馆群,打造博物馆网络矩阵。鼓励文物博物馆单位开发文化创意产品,其所得收入按规定纳入本单位预算统一管理,可用于公共服务、藏品征集、对符合规定的人员予以绩效奖励等。落实有关非国有博物馆以奖代补资金管理规定,鼓励非国有博物馆参与社会公共文化服务。建立专业的博物馆讲解员队伍,吸引社会公众参与讲解志愿者工作。(牵头单位:省文物局;配合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发改委、工信厅、财政厅、人社厅、文旅厅、数字办)

11.促进文物市场活跃有序发展。落实国家引导民间收藏文物保护利用促进文物市场健康;发展的相关规定。接入全国文物购销拍卖信息与信用管理系统,运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开展守信联合奖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加强对文物市场检查,规范文物市场秩序。规范文物鉴定机构发展。积极争取文物进口免税政策,促进海外文物回流。积极配合国家文物局开展海外文物追索工作。(牵头单位:省文旅厅、文物局;配合单位:省发故委、公安厅、司法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局、福州海关、厦门海关)

12.加强对外对台港澳文化交流合作。落实“一带一路”文化遗产保护与交流合作专项规划,利用福建省“海丝”文物资源优势,将“海丝”文物保护利用打造成全国的样板工程。积极参与“海丝"联合申遗和“万里茶道"联合申遗。开展国际学术交流活动。积极参与援外文物保护工程。开展南岛语族联合考古调查和勘探发掘,推进水下考古和水下考古基地建设。组织到台港澳地区和海外开展福建文化特色展览。与台港澳地区相关机构开展文物保护修缮、考古发掘、文物展陈、文创产品开发等方面交流合作。(牵头单位:省文旅厅、文物局;配合单位:省委宣传部、统战部、台港澳办、省外办、侨联、闽台缘博物馆)

(四)强化“四项”支撑,助力文物领域改革

13.加强科技支撑。开展落实《文物保护装备发展纲要(2018—2025年)》试点工作,促进形成“制造商+用户”“产品+服务”的文物保护装备创新发展模式,为我省文物行业提供标准制定、产品示范目录编制、检测认证等公共服务。配合推进“互联网+中华文明”行动计划,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创新文物展示利用方式,打造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福建文物数字产品,争取国家支持建设面向全国的各类文物数字化开发传承基地,拓展文物数字经济新业态。(牵头单位:省文物局;配合单位:省发改委、工信厅、科技厅、数字办)

14.创新人才机制。修订文物博物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相关规定,健全人才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机制。举办文物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班,定期对文博系统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健全完善省级各专业门类文物专家库。(牵头单位:省文旅厅;配合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文物局)

15.加强文物保护管理队伍建设。积极推进省级文博事业单位改革。市、县(区)党委和政府依法履行文物保护主体责任,强化文物保护职责,明确承担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加强工作力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要指定机构和人员承担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省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要做到有人管理巡查。未设置专门机构的文物保护单位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加强文物保护巡查管理。有文物的村(社区)要配备文物巡查员,经费由各级财政保障。(牵头单位:省委编办;配合单位:省财政厅、人社厅、文物局,各设区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平潭综合炭验区党工委和管委会)

16.完善文物保护投入机制。落实政府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各级政府要把文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把文物保护经费纳入每年政府预算,确保文物保护经费落实。推广社会组织参与文物维修保护做法,鼓励社会力量投入到文物保护中。(牵头单位:各设区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和管委会;配合单位:省发改委、财政厅、文物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文物工作格局要求,加强对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确定的文物改革目标和任务,着力抓好落实落细。各地要将文物工作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综合评价体系,增强领导干部文物保护利用的意识。建立和完善福建省文物专家委员会,健全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各部门要明确分工、形成合力,强化制度供给和资源要素支持,推进各项改革举措落地见效。(牵头单位:省委组织部,各设区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和管委会;配合单位:省文旅厅、文物局、其他省直有关单位)

(二)完善政策法规。修订《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及有关政策措施,鼓励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制定文物保护地方性政策法规。完善财政投入、金融支持和土地利用政策措施,确保文物保护利用重点项目实施。(牵头单位:省文物局;配合单位:省委宣传部、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改委、司法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文旅厅,各设区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和管委会)

(三)加强督促落实。加强对本实施方案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各地各部门在推进文物保护利用改革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委和省政府请示报告。做好文物保护利用改革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营造文物事业改革发展的良好氛围。(牵头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文旅厅、文物局;配合单位:省委网信办、省广电局,各设区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和管委会)

附件2

关于历史文化名城等薑名村任统村落和历史建筑保护利用的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福州古厝〉序》精神,进一步加强全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和历史建筑保护利用工作,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基本原则

(一)坚持应保尽保。全面深入调查摸底,系统梳理土楼、寨堡、石头厝、华侨大厝、红砖建筑,古桥古渡、古道古亭、古碑古井、古树古木,以及工业遗产、农业遗迹、农业灌溉工程遗产等八闽地域特色建筑物、构筑物(包括书院学堂、宗教建筑、名人故居、重要历史事件和重要机构旧址、老字号店铺作坊等),建立全省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和历史建筑保护体系。

(二)坚持整体保护。加强八闽建筑文化基础研究,尊重古城老街的山水环境,整体保护自然环境和肌理格局,更好地体现地域特征、民族特色和时代风貌。

(三)坚持真实保护。采用科学方法和手段,保护设计、材料、功能、技术、位置与环境等真实历史信息,把历史文化遗产真实、完整地交给后人。

(四)坚持依法保护。完善法规规章体系,及时修订相关法规规章,明确保护责任。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依规从严处罚各类破坏行为。

二、目标任务

——到2019年年底,全面普查全省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和历史建筑,探索建立保护责任机制。

――到2020年,基本建立全省保护名录,初步建立保护体系,增強修缮利用能力,打造一批保护利用试点示范工程。

——到2025年,历史文化保护对象普遍得到修缮利用,全省建立系统完善的保护体系,形成保护利用长效机制。

——到2035年,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成为社会基本共识,走出一条与社会主义现代化相适应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福建之路。

三、主要措施

(一)实施抢救保护

1.普查登记造册。全面普查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古树名木等历史环境要素。省直有关部门要完善、出台相关认定评级标准,实施挂牌保护,推进测绘建档。2020年年底前,基本完成认定公布。(牵头单位:省住建厅、文旅厅、文物局;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民族宗教厅、林业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2.建立电子手册。构建各类保护对象资源数据模块,建立全省数据库,实现动态监测,实时掌握保护对象总量、种类、分布及保护状况,形成全省“一张图”运用文字、图片、音像等媒介,搭建网绛舍息和宣传展示平台,加强数字化建设。2019年年底前;完成系统软件开发建设和模块试运行。2020年年底前,完成信息平台建设,开发手机APP应用程序。(牵头单位:省住建厅、文旅厅、文物局;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星会)

3.建立规划手册。加强全省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利用体系和发展策略研究。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要编制保护规划,划定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其他市县要编制历史风貌保护规划,划定历史街区、风貌区、风貌道路等历史地段。村庄规划要包括风貌规划相关内容,尽可能保留原始风貌和原有形态,强化乡村建筑风貌管控。历史建筑要明确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制定保护图则,加快定线落图,纳入相应国土空间规划。2020年年底前完成历史风貌保护规划、已公布名城街区的保护规划的编制审批、历史建筑的定线落图;2021年年底前完成已公布历史建筑的测绘建档工作。(牵头单位:省住建厅、文物局、自然资源厅;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4.实施主动保护。对濒危历史建筑实施抢救性保护。旧城改造中涉及需抢救和保护的应实施主动保护,进行必要的专家论证和考古勘探、发掘并落实保护措施,对历史建筑等进行防雨防水防火以及结构性安全保护,对古树名木开展抢救复壮。(牵头单位:省住建厅、文旅厅、文物局、林业局;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自然资源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5.落实保护责任。市、县(区)政府要落实主体责任,探索建立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和历史建筑离任交接制度。乡镇(街道)负属地管理责任,村民(居民)委员会配合做好巡查、报告、劝阻等工作。所有权人和使用人负维护修缮责任,国有历史建筑由使用人负责,非国有历史建筑由所有权人负责,所有权人不具备维护修缮能力的,市、县(区)政府要采取措施进行保护。探索历史建筑保护楼长制试点,由村(居)负责人或社会贤达担任楼长。(牵头单位:省住建厅、文物局;责任单位:省水利厅、农业农村厅、交通运输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实施修缮维护

6.优化项目管理。积极培育本地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建立专业团队。对历史建筑保护修缮项目,依法依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经验的专业团队实施。专业技术要求不高的日常保养和不涉及破坏历史信息、风貌特色的微修缮,鼓励采用雇工购料、村民投工投劳等办法。(牵头单位:省住建厅、文物局;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7.培育专业工匠。加善我术研发和应用,支持省内高校与省外知名高校合作、设立保护相关专业;支持职业学校开设古建修缮相关课程。建立健全修缮技艺传承人和传统工匠名录,支持符合条件的传统老工匠、老艺人参与技术职称评定;支持建设传统工匠技艺传习所,开展技艺传承培训和研讨交流。(牵头单位:省教育厅、文旅厅、文物局、住建厅;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农业农村厅、财政厅、人社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8.保障建材生产。支持建设一批砖瓦、木作、雕刻等古建构配件材料生产基地,提高传统建材生产技术和工艺水平。扶持一批古建修缮的龙头企业,鼓励研发新型古建修缮材料。(责任单位:省住建厅、文物局、自然资源厅、林业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9.加强服务支撑。成立专家指导委员会,健全专家咨询制度,制定完善古建修缮定额、消防安全等技术标准。分类制订文化遗产修缮维护技术规范,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提供修缮维护的信息和技术指导。引导专业技术人员下乡服务,探索专家挂帅指导、团队驻点陪护的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总设计师制度。各地可出台优惠政策措施,吸引行业大师等在当地建立工作室,引进具有实践经验的台湾团队参与合作项目。支持组建规划设计、能工巧匠、艺术文化、产业运营、华侨乡贤等服务团队,发动社会力量参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牵头单位:省住建厅、文旅厅、文物局;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10.修复历史街区。因地制宜推进历史街区功能复兴,完善供水、排水、照明、燃气等设施,满足生产生活基本条件,协调保护历史文化的空间载体和传统社会的社交网络,塑造特色空间场所,做到见人见物见生活。历史悠久、历史建筑比较集中、人文特色比较鲜明的市县城区可根据自身条件,保护整修历史文化街区或历史风貌区。(牵头单位:省住建厅、文旅厅、文物局;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实施活化利用

11.引入新型业态。延续和拓展历史建筑使用功能,鼓励开展文化创意、教育研究和数字古建等体验实践活动,开办精品民宿、展馆或博物馆等经营活动,发展传统特色产业和文旅、游学等,以合理适度的开发利用促进资源保护。2020年年底前,培育建成一批能够反映当地文化内涵的公共活动空间。(牵头单位:省住建厅、文旅厅、文物局、自然资源厅;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12.创新利用机制。鼓励各地,出台活化利用办法,探索规划调整、功能置换、租赁认养等鼓励性政策措施,建立历史建筑的使用评估制度,激活文化遗产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推进村集体清产核资:村民资格认定,推进各种传统建筑使用权流转,盘活闲置宅基地和农房。开展历史建筑租赁平台试点。(牵头单位:省住建厅、文旅厅、文物局、农业农村厅、自然资源厅;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13.打造精品力作。省级启动“最福建”历史建筑保护行动,支持涉台历史建筑保护利用,开展历史建筑保护和活化利用试点,打造历史街区示范区,重点保护和改善提升一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起到示范引领作用。2019年年底前,优选历史文化和侨乡文化特色明显的村落,推出一批“金牌旅游村",融入“全福游、有全福”品牌行动计划。〔牵头单位:省住建厅、文旅厅、文物局、省委统战部(省侨办)、省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责任单位:省侨联、省委台港澳办,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14.传承闽派文化。系统研究八闽建筑文化,总结提炼闽派建筑元素,丰富建筑文化内涵。因地制宜、最大程度地彰显文化遗产内涵,展示文化脉络,融入现代化进程,提升当代生活品质,留住城乡的“魂”与“根”。(牵头单位:省文旅厅、住建厅;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15.加强宣传引导。编印文史系列丛书,拍摄文化遗产保护活化利用纪录片、专题片,加大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的宣传普及力度,积极推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融入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推动形成全社会高度关注、共同参与的生动局面。(牵头单位:省文旅厅、文联、广播影视集团;责任单位:省住建厅、文物局、省委台港澳办,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四、组织保障

省级成立历史风貌保护利用工作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省住建厅承担。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可参照省级做法,建立健全本地区的历史风貌保护利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本地区的历史风貌保护工作,确保保护职责落到实处。建立“一年一体检、五年一评估”的体检评估制度。

各成员单位在本单位有关资金安排中,要向符合条件的保护利用项目适当倾斜。省级财政统筹安排城乡人居环境建设等资金,用于补助省级名城街区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提升,开展历史建筑等保护修缮、保护规划编制等工作,市县参照省里加大投入。各市县政府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保护规划编制、保护性修缮、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和居住环境改善

等专项资金。充分利用省现代服务业产业发展基金和文化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扶持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宣传、新业态培育、历史建筑活化利用等项目建设。

附件3

关于建立自然保护地体系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9〕42号),进一步加强自然遗产地、自然保护地、古树名木等自然遗产资源的保护管理,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按照“应保尽保"的原则,以保护自然、服务人民、永续发展为目标,着力构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形成健康稳定高效自然遗产资源生态系统,为建设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新福建奠定生态根基。

到2020年,提出福建省自然保护地总体布局和发展规划,完成武夷山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完成自然遗产地以及自然保护地勘界立标;建立全省古树名木资源数据库。

到2025年,健全武夷山国家公园体制,完成自然保护地整合归并优化,基本建立福建省自然保护地和古树名木法规体系、政策体系、监督体系。培育1—2个世界或国家自然遗产地、自然保护地;初步建成科学合理的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实现古树名木网络化管理。

到2035年,福建省自然遗产资源管理效能和生态产品供给能力显著提高,自然遗产地、辱然保护地、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水平达到全国前列。

二、主要任务

(一)落实“四项”举措,建立规范高效的自然保护地体系

1.开展保护管理规划编制。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自然遗产地、自然保护地保护管理规划。到2020年,提出福建省自然保护地总体布局和发展规划,完成现有自然遗产地保护管理规划,其他有条件申报世界或国家自然遗产的市、县(区),要在国家预审前1年编制完成保护管理规划。到2025年,所有自然保护地要完成专项规划编制,各类规划要在届满前2年组织开展评估,着手开展规划修编。〔牵头单位:省林业局;配合单位:省自然资源厅、文旅厅;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2.开展自然保护地勘界立标。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自然保护地勘界立标工作规范开展勘界,以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为基础形成矢量图,建立全省自然保护地矢量数据库,与生态保护红线衔接,在重要地段、重要部位设立界桩和标识牌,形成准确、明晰、规范的自然保护地边界。〔牵头单位:省林业局;配合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3.开展自然保护地整合归并优化。按照国家制定的整合优化办法,整合各类自然保护地,解决自然保护地区域交叉、空间重叠的问题。对同一自然地理单元内相邻、相连的各类自然保护地,按照自然生态系统完整、物种栖息地连通、保护管理统一的原则进行合并重组。在科学评估的基础上,将保护价值低的建制城镇、村庄或人口密集区域、社区民生设施等调整出自然遗产地、自然保护地范围。整合归并优化后建立的自然保护地,在相同区域一律不再保留或设立其他自然保护地类型,做到一个保护地、一套机构、一块牌子。〔牵头单位:省林业局;配合单位:省自然资源厅;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4.开展自然资源资产确权登记。进一步完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每个自然保护地作为独立的登记单元,清晰界定区域内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产权主体,划清各类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使用权的边界,明确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种类、面积和权属性质,逐步落实自然保护地内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委托代理制度,按照中央和地方行使所有权资源清单进行管理,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实行协议管理。〔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省林业局;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创新“三项”机制,提高然保护地管理水平

1.创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机葡。根箱历史沿革与保护需要,分类有序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扶持和规范原住居民从事环境友好型经营活动,在不破坏自然生态、不破坏地表植被、不影响生物多样性保护前提下,结合精准扶贫、生态扶贫,支持在自然遗产地、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内划定适当区域开展生态教育、自然体验、生态旅游等活动。推行参与式社区管理,构建反哺社区机制,按照生态保护需求设立生态管护岗位并优先安排原住居民。〔牵头单位:省林业局;配合单位:省农业农村厅、文旅厅;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2.创新自然资源使用制度。按照标准科学评估自然资源资产价值和资源利用的生态风险,明确自然保护地内自然资源利用方式,规范利用行为,全面实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建立健全特许经营制度,鼓励原住居民参与特许经营活动,探索自然资源所有者参与特许经营收益分配机制。对划入各类自然保护地内的集体所有土地及其附属资源,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探索通过租赁、置换、赎买、合作等方式维护产权人权益,实现多元化保护。〔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林业局、农业农村厅;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3.创新差别化管控机制。根据各类自然保护地功能定位,既严格保护又适当利用,合理分区,建立差别化管控机制,国家公园和自然保护区实行核心保护区和一般控制区分区管控,原则上核心保护区内禁止人为活动,一般控制区内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自然公园原则上按一般控制区管理,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区域可适度配套建设必要的公共设施。〔牵头单位:省林业局;配合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培育“三项”品牌,完善生态保护体系

1.培育自然遗产品牌。加强与有关国际组织在世界自然遗产法规、信息、技术等方面的沟通和交流,积极参与有关世界自然遗产的国际交流活动。具备世界或国家自然遗产标准和条件的市、县(区),要积极挖掘遗产资源价值,开展遗产申报前期工作。已列入国家自然遗产预备名录的要积极申报世界自然遗产,培育世界遗产品牌。到2025年,力争有1-2处列入世界遗产名录或国家自然遗产预备名录。

2.培育自然保护地品牌。挖掘福建自然生态独特内涵,扩大福建自然保护地影响力。建设以国家公园为主体、自然保护区为基础、自然公园为补充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提升自然保护地品质,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优良生态产品、优质生态服务的需要。

3.培育古树名木文化品牌。开展古树名木认定、登记、建档、公布和挂牌保护,强化古树名木日常管护,对“中国最美古树”“福建树王”等具有重要保护价值的古树名木实施重点保护,科学合理利用古树名木资源,大力挖掘和弘扬古树名木文化,积极保护和培育古树名木后备资源。

〔牵头单位:省林业局;配合单位:省住建厅、文旅厅;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四)建设“三项"能力,提升服务管理水平

1.加强自然保护地建设。以自然恢复为主,辅以必要的人工措施,实施自然遗产地、自然保护地受损自然生态系统修复建设生态廊道、开展重要栖息地恢复和废弃地修复。加大野外保护站点、巡护路网、监测监控、应急救灾、森林草原防火、有害生物防治和疫源疫病防控等保护管理设施建设力度,配置管理队伍的技术装备,逐步实现规范化和标准化。

2.加强自然遗产资源智慧监测网络体系建设。利用髙科技手段和现代化设备,促进自然遗产地、自然保护地古树名木等自然保育、巡护和监测的信息化、智能化,建设“天空地一体化”智慧监测网络体系。

3.加强科研平台建设。建立健全自然遗产地、自然保护地科研平台和基地,促进成熟科技成果转化落地。根据我省自然遗产地、自然保护地创新发展需求,鼓励支持开展关键科学技术和示范应用研究。

〔牵头单位:省林业局;配合单位:省委组织部、省发改委、财政厅、科技厅、自然资源厅、应急厅、数字办;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担负起相关自然保护地建设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统筹推进自然保护地工作机制,将自然保护地发展和建设管理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以钉钉子精神抓好贯彻落实。〔牵头单位:省林业局、其他省直相关部门;责任单位:各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和管委会〕

(二)强化投入保障。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多元化资金保障制度,并统筹各相关部门的有关专项资金,加大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地保护管理、监测和智慧自然保护地建设的投入力度,加大武夷山国家公园投入力度。自然保护地开展勘界立标、优化整合的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对申报世界自然遗产的地区,省级财政予以适当补助。省直各有关部门在安排相关专项资金时,对符合条件的保护发展项目予以倾斜。同时,探索金融和社会资本出资设立自然生态保护基金,健全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牵头单位:省财政厅、发改委;配合单位:省林业局、其他省直相关部门;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健全法规体系。加快推进相关法规和标准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自然遗产地、自然保护地相应的配套规章制度。具备条件的设区市,要推动实施“一地一条例结合实际,修订完善《福建省武夷山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武夷山国家公园条例(试行)》、《福建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福建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福建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福建省“中国丹霞”自然遗产保护办法》,进一步完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有关规章制度等。〔牵头单位: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司法厅、林业局;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四)强化监督考核。开展自然遗产地、自然保护地动态监测和评估,实行挂牌督办,对保护管理不力或人类活动影响致使其突出价值受到严重威胁或损害的,将其列入濒危名单,并向全社会公布。将各类自然保护地管理的评价考核结果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体系,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评价及责任追究、离任审计的重要参考。依法严厉打击盗砍盗伐和非法采挖、运输、移植、损害等破坏古树名木及其自然生境的违法行为。〔牵头单位:省委组织部、省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审计厅、林业局;责任单位:各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和管委会〕

(五)加强队伍建设。依法强化自然遗产地、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的主体责任,严格落实管理职能,切实做到权责对等。探索自然保护地群的管理模式,做到自然遗产地、自然保护地等一个规划、一张图、一套数据、一套机构,实行保护、利用、执法全过程统一管理。结合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构建自然保护地分级管理体制,我省管理的自然保护地由省政府批准设立,管理主体由省政府确定。适当放宽艰苦地区(县以下)自然保护地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件,建设高素质专业化队伍和科技人才团队。引进自然保护地建设和发展急需的管理和技术人才。〔牵头单位:省委组织部、编办、省人社厅、林业局;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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