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重要论述和鼓浪屿成功申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党对文物工作的领导,坚持依法保护利用,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为厦门建设高素质高颜值现代化国际化城市作出新贡献。
(二)总体目标
到2025年,紧紧围绕走出一条符合我市市情的文物保护利用之路,文物依法保护水平显著提升,文物保护利用传承体系基本形成,文物安全形势明显好转,机构队伍基本健全,社会参与活力不断焕发,文物工作在坚定文化自信、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发挥,文物保护利用成果更好惠及人民群众,初步实现文物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完善鼓浪屿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地方性法规和相关配套制度,健全世界文化遗产监测预警和巡查监管制度。推动闽南红砖建筑申遗准备和保护利用工作,促进区域性文物资源整合和集中连片保护利用。(牵头单位:市文旅局,鼓浪屿管委会,思明区党委和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直相关部门,翔安区党委和人民政府)
(二)完善革命文物保护传承体系。落实《福建省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实施方案》,加强百年党史文物和革命文物保护,组织革命文物精品陈列展览,开展革命文物宣传传播,推进革命文物活化利用。加强馆藏革命文物征集和保护,建设革命文物数据库。推进红色文物旅游,打造一批红色文物旅游项目和产品。(牵头单位:市文旅局;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党史方志室,市财政局、退役军人局、档案馆,各区党委和人民政府)
(三)开展不可移动文物集中修缮工程。实施厦门市历史文化遗产集中保护修缮专项工作计划,对全市存在险情的不可移动文物开展抢救性保护;组织实施一批具有社会影响和示范意义的文物保护重点项目;加强不可移动文物维修保养和巡查监测,提高管理水平。加强私人产权文物建筑保护修缮,对所有人主动履行修缮义务的,按文物保护级别可给予适当补助或奖励;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属地政府按规定给予帮助;对不履行修缮义务或阻挠修缮保护的,依法予以处理。落实文物建筑保护工程预算定额(南方地区)标准,加强工程预算、招标、审核管理。开展水下考古调查。推进涉台文物、海丝文物等保护。(牵头单位:市文旅局;责任单位:市委台港澳办,市财政局,各区党委和人民政府,鼓浪屿管委会)
(四)创新文物价值传播推广模式。开展文化遗产保护课程进党校(行政学院)、进课堂、进教材的“三进”工作,利用干部轮训学习班和“以会代训”形式,增强党政领导干部文化遗产保护责任意识。将文物保护利用常识纳入中小学教育,开展“文物故事进校园”、成立文物保护青少年宣导队等活动,完善中小学生利用博物馆学习长效机制。发挥政府和市场作用,用好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广泛传播文物蕴含的文化内容和时代价值。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厦门友好城市交流合作,扩大城市影响力。(牵头单位:市文旅局;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宣传部、网信办,市外办、教育局,厦门日报社、广电集团)
(五)健全社会参与机制。建立健全全社会参与文物保护的新机制,努力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成果共享”的文物保护利用新格局。在坚持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所有权不变、坚守文物保护底线前提下,探索社会力量参与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使用和运营管理。鼓励依法通过流转、征收等方式取得属于文物建筑的农民房屋及其宅基地使用权。支持社会力量依法依规合理利用文物资源,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文化产品与服务。推广思明区“文物守护认领”模式,吸引更多民众参与文物保护。支持文物博物馆单位逐步开放共享文物资源信息。促进文物旅游融合发展,推介文物领域研学旅行、体验旅游、休闲旅游项目和精品旅游线路。(牵头单位:市文旅局;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资源规划局、建设局,各区党委和人民政府,鼓浪屿管委会)
(六)健全文物保护责任体系。落实文物属地管理要求和政府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文物使用管理者直接责任,定期开展文物保护工作督导,及时查处重大文物违法犯罪案件和重大文物安全事故。加强市、区两级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队伍建设,落实文物行政执法责任。(牵头单位:市文旅局;责任单位:市民宗局、公安局、退役军人局、应急管理局,各区党委和人民政府,鼓浪屿管委会)
(七)建立文物安全长效机制。实施文物平安工程,加强文物安全监管平台建设,实现文物博物馆单位安全防护设施全覆盖。发挥市公共安全平台功能,及时接受、处理影响文物安全事项。聚焦法人违法、盗窃盗掘、火灾事故三大风险,强化文物管理单位安全主体责任。建立文物安全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全市文物安全工作,指导、督促、检查有关打击文物犯罪、遏制文物行政违法行为、加强文物安全的政策措施落实,协调解决重大问题。依法严格处理拒不履行消防等涉及文物安全隐患整改的单位或个人。(牵头单位:市文旅局;责任单位:市民宗局、公安局、建设局、退役军人局、应急管理局,各区党委和人民政府,鼓浪屿管委会)
(八)建立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机制。加强文物源头保护,抓好“四有”工作落实,实现保护范围明确、标示标志清晰、记录档案完善、有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推进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定线落图和区级以下不可移动文物定点落图,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多规合一”一张图。落实国家文物登录制度,建立文物资源总目录和数据资源库。加强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落实动态管理机制。实行文物资源资产报告制度,市、区两级政府定期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情况。(牵头单位:市文旅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资源规划局,各区党委和人民政府,鼓浪屿管委会)
(九)建立健全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机制。深入推进文物领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简化面向社会的项目审批,提升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应充分考虑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和活化利用的需要。落实基本建设考古制度,政府在土地储备时,对于可能存在文物遗存的土地,在依法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不得入库,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强化考古项目监管,及时移交考古出土文物。在确保文物安全前提下,支持在文物保护区域因地制宜适度发展服务业和休闲农业。(牵头单位:市文旅局;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资源规划局、生态环境局、建设局、农业农村局、海洋发展局,各区党委和人民政府,鼓浪屿管委会)
(十)大力推进文物合理利用。强化博物馆公共服务能力建设,盘活用好文物资源。市、区两级文物部门要加强统筹规划,依法合理利用本行政区域文物资源。在确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可将文物保护单位场所用作展览馆(室)、教育基地(教学点)、文化活动中心(室)、非遗传习所。结合乡村振兴战略,建设村史馆。将更多文博单位纳入旅游线路,促进文物与旅游融合发展。(牵头单位:市文旅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资源规划局、建设局,各区党委和人民政府,鼓浪屿管委会)
(十一)激发博物馆创新活力。推进博物馆法人治理结构建设,推动博物馆建立理事会工作。发展智慧博物馆,配合推进“互联网+中华文明”行动计划,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推动文物展示利用方式融合创新。借鉴国际理念,推动鼓浪屿“社区博物馆”建设向更高水平发展。鼓励文物博物馆单位开发文化创意产品,其所得收入按规定纳入本单位预算统一管理,可用于加强公益文化服务、藏品征集、继续投入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对符合规定的人员予以绩效奖励。依法依规推进非国有博物馆法人财产权确权,制定《厦门市非国有博物馆扶持办法》,落实非国有博物馆支持政策,鼓励非国有博物馆参与社会公共文化服务。(牵头单位:市文旅局;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工信局、财政局、人社局)
(十二)促进文物市场活跃有序发展。落实国家引导民间收藏文物保护利用促进文物市场健康发展的相关规定,对接全国文物购销拍卖信息与信用管理系统,依法开展守信联合奖励和失信联合惩戒。规范文物鉴定机构发展,开展文物鉴定服务。加强文物市场检查,规范文物市场秩序。发挥自贸区优势,积极争取文物进口免税政策,促进海外文物回流。(牵头单位:市文旅局、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公安局、司法局、商务局,厦门海关)
(十三)加强队伍建设。落实党委和政府依法履行文物保护主体责任,强化文化保护职责,明确承担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加强工作力量。加强文物保护能力建设,使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力量与其承担的职能和任务相适应,确保文物安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要指定机构和人员承担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省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要做到有人管理巡查。未设置专门机构的文物保护单位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加强文物保护巡查管理。有文物的村(社区)要配备文物巡查员,经费由各级财政保障。(牵头单位:市文旅局,市委编办,各区党委和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人社局,鼓浪屿管委会)
(十四)创新人才机制。贯彻落实文物博物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指导意见,健全人才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机制。实施新时代文物人才建设计划,加大对文物领域领军人才、中青年骨干创新人才培养力度。对接“海纳百川”人才计划,对符合条件的高层次文博人才,经市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可简化招聘程序,采用考核等方式直接聘用。(牵头单位:市文旅局;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各区党委和人民政府,鼓浪屿管委会)
(十五)完善文物保护投入机制。加大市、区两级文物保护经费投入,把文物保护经费纳入每年政府预算,确保文物保护经费落实。制定实施市、区两级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落实支出责任。支持文物保护由抢救性保护向抢救性保护与预防性保护并重、由注重文物本体保护向文物本体与周边环境整体保护并重转变。积极引导鼓励社会力量投入文物保护利用。(牵头单位:市文旅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区党委和人民政府,鼓浪屿管委会)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文物工作格局要求,加强对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确定的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目标和任务,着力抓好落实落细。发挥市文物管理委员会领导作用,统筹推进全市文物保护利用改革工作,指导、协调和督促各区政府落实属地管理要求和文物保护主体责任。将文物工作纳入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体系,纳入文明城市创建考评体系,纳入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考核评价重要内容,增强各级领导干部文物保护利用的意识。各部门要明确分工、形成合力,推进各项改革举措落地见效。(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宣传部;责任单位:市文旅局、其他市直有关单位,各区党委和人民政府,鼓浪屿管委会)
(二)完善政策法规。贯彻实施《厦门经济特区历史风貌保护条例》、《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推进《厦门经济特区闽南文化保护发展办法》立法。完善财政投入、金融支持和土地利用政策措施,及时制定出台适应形势发展、满足工作亟需的相关制度。(牵头单位:市文旅局;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市发改委、司法局、财政局、资源规划局,各区党委和人民政府,鼓浪屿管委会)
(三)加强督促落实。加强对本实施方案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畅通社会和群众监督文物保护渠道。做好文物保护利用改革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营造文物事业改革发展的良好氛围。各级各部门在推进文物保护利用改革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委和市政府请示报告。(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旅局;责任单位:市委网信办,各区党委和人民政府,鼓浪屿管委会,市广电集团)
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