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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文物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文物保护 工程管理六项规定》修订的通知

转自:文物管家区域:厦门市时间:2020-11-03

(闽文物字〔2020〕298号)

各设区市文物(文化和旅游、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平潭综合实验区旅游与文化体育局,省文旅厅、文物局直属文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文物保护项目管理、提高审批工作效率,优化文物保护项目审批程序,明确责任,确保文物保护项目的质量,根据文化部《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国家文物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文物保护项目审批的通知》《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检查管理办法(试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文物建筑保护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编制要求》《古建筑修缮项目施工规程(试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进度监管暂行规定》《古建筑保养维护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及2016年印发的六项规定实施情况,对其进行相应的修订,经2020年9月27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福建省文化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六项规定的通知》(闽文物〔2016〕1号)同时作废。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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