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管理,进一步推进文物保护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规范文物保护项目立项和技术方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福建省范围内不可移动文物的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不含“三防”工程)、迁移工程等文物保护工程的立项(项目计划书)、工程技术方案和文物保护规划编制、审批管理等。
三、项目计划书和技术方案的组织编制
1.文物保护工程立项需编制项目计划书。项目计划和技术方案由不可移动文物的管理或使用单位(业主单位)负责组织编制。无明确管理或使用单位的,设区市、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相关单位为业主单位。
2.需申请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应编制项目计划书。由业主单位独立编写或委托相关单位编写《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项目计划书》,按程序报批后方可组织编制技术方案。项目计划书应于每年5月30日前报送到省文物局。
不申请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的文物保护工程和抢险加固工程,不需要编制项目计划书,可直接编制技术方案,按程序报国家文物局审批。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需要编制工程项目计划的,可参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项目计划相关规定执行。
3.文物保护工程技术方案由业主单位委托勘察设计单位编写,技术方案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相应从业范围的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资格,并对技术方案负直接责任。
4.工程技术方案深度原则上要达到施工图设计要求。
5.在技术方案编制中,结合实际情况,充分考虑水电安装与文物展示利用的需要。
四、项目计划书和技术方案审批程序
1.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项目计划书审批程序
(1)业主单位组织编制项目计划书,经设区市、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文物局。
(2)由省文物局对项目必要性和可行性初审后,报国家文物局审定。
(3)省文物局转发国家文物局批复意见并提出要求。
2.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技术方案审批程序
(1)经国家文物局批复同意列入立项计划的文物保护项目,业主单位按照国家文物局对项目立项计划的批复意见和《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组织编制技术方案,经设区市、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文物局。
(2)除国家文物局另有要求的项目技术方案,由省文物局初审后报国家文物局审批;其余项目由国家文物局委托省文物局审批。
(3)国家文物局审批的项目,由省文物局转发国家文物局批复意见并提出要求;委托省文物局审批的项目,由省文物局组织相关专家审查后出具审批意见。
(4)批复意见为原则同意并提出修改意见的,在设区市、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业主单位组织相关设计单位根据批复意见对技术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国家文物局批复的项目,报经省文物局核准后,方可组织实施。省文物局批复的项目,由设区市、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5)经国家文物局批复同意列入年度计划的文物保护项目,三年内未编制并报送技术方案的,须重新编制项目计划书并履行报批程序。
3.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技术方案审批程序
(1)业主单位按照《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组织编制技术方案,经设区市、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文物局。
(2)省文物局组织不少于3名相关专业的专家对方案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3)省文物局根据专家审查意见出具批复意见。
(4)批复意见为原则同意并提出修改意见的,由业主单位组织相关设计单位根据批复意见对技术方案进行修改完善。报经设区市、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4.设区市、县(市、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程技术方案审批程序
(1)设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方案,由所在设区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县(市、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程方案,由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县(市、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迁移,应依法履行相应行政许可程序后,将保护工程技术方案报设区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5.其他相关规定
(1)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局直属单位管理的省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项目计划书和技术方案,由管理单位组织编制后报省文物局。
(2)设区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直属单位管理的设区市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项目计划书和技术方案,由管理单位组织编制后报设区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再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级别按程序报批或组织审批。
(3)设区市、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技术方案的初步审查工作,凡是设计单位设计人员资格不符合要求、方案缺勘察设计单位公章、勘察设计相关人员签名(或签名不规范)的,均应补齐后再行报批。报送时均应附上具有初审意见的请示件。
(4)文物保护工程技术方案审查实行专家咨询制度。
五、技术方案主要内容
文物保护工程技术方案,即勘察设计文件,应包括现状勘察、方案设计或施工图设计、工程概算或预算三部分内容,具体内容应符合《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的规定。根据文物保护工程的名称、工程性质、实施范围、工程分期等,其技术方案内容应有明确的针对性。
1.现状勘察
(1)勘察报告:建筑历史沿革、历次维修情况、文物价值评估、法式特征描述、残损现状描述、损伤和病害的成因分析、安全评估结论及勘察结论等。
(2)实测图:区位图、保护范围总图、现状总平面图、各单体平面图(多层建筑应包括各层平面图)、各朝向立面图、不同位置的剖面图、梁架仰视图、屋面俯视图、详图等。
(3)现状照片:要能反映工程对象的整体风貌、时代特征、病害、损伤现象及程度等内容,同时也要能反映环境、整体和残损病害部位的关系。
2.方案设计或施工图设计
(1)设计说明:设计依据、设计原则和指导思想、工程性质、工程范围和规模、保护措施与说明、与保护措施有关系的环境条件等。
(2)设计图纸:总平面图、各单体平面图(多层建筑应包括各层平面图)、各朝向立面图、不同位置的剖面图、梁架仰视图、屋面俯视图、详图等。
设计图的内容应与实测图基本对应。涉及局部恢复、构件补配的,详图要齐全。抢险加固方案,图件重点为反映文物总体情况的总图和反映局部结构、抢险加固措施的详图。
(3)必要时应提供考古勘探发掘资料、材料试验报告书、环境污染情况报告书、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及勘探报告等。
3.工程概/预算
(1)工程概算应以相应的方案设计文件为基准进行编制,概算所列项目、数量应与设计文件相符。
(2)工程预算必须以相应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为前提编制,预算所列项目、工程量必须与设计文件对应。
六、技术方案成果体例要求
1.技术方案的标题,应包含规范的文物保护单位名称、工程内容、设计阶段等信息。
2.技术方案的扉页应写明建设单位或委托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并加盖单位公章、责任设计师专用章和勘察设计资质专用章(如是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的,需出具勘察设计资质章,不以单位自刻的出图章替代)。写明勘察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责任设计师及相关设计人员的姓名,并经上述人员签署(不得以电脑打字或复制形式替代)。
3.所有图纸上都应标注出图日期、图名、图号,并加盖设计单位公章或勘察设计资质专用章。所有图纸的会签栏中都应完整地签署责任设计师、测绘人、设计人、审校人等姓名。
4.技术方案成果,应以纸质版和电子版形式(各一份)报审。纸质版一律用A3格式胶装成册,电子版一律用PDF格式。
5.修改后再次报审的技术方案,应附上修改说明和对照表。修改说明和对照表应针对方案审批机关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详细的说明和标注。
七、文物保护规划组织编制和审批程序
1.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由所在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2.承担编制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单位,应具有文物部门认定的相应资质和保护规划业务范围。
3.保护规划成果一般由规划文本、规划图纸、规划说明和基础材料汇编组成。编制深度应满足保护的有效性和实施的可操作性。
4.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完成后,由所在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规划等相关部门论证评审后,具文报省文物局。省文物局初审,并征求省建设规划部门意见后,报国家文物局审核。国家文物局审核同意后,由所在市(县)级人民政府报省政府公布实施。
5.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规划编制完成后,由所在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规划等相关部门论证评审后,具文报省文物局。省文物局审核同意后,由所在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布实施。
6.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由所在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规划等相关部门论证评审后公布实施。
八、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