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管理,规范文物保护工程检查工作,确保文物保护工程质量和文物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经国家文物局或省文物局批准实施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不含“三防”工程)、迁移工程等文物保护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
三、文物保护工程项目的业主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责任,健全制度,加强和规范对文物保护工程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文物安全。
1.业主单位负责文物保护工程的组织管理,对工程质量负总责。依法确定设计、施工和监理等项目实施单位,对项目实施单位的资质和项目组成人员资格进行审查,杜绝违规转包等行为。办理项目各种报批手续,组织协调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按规定进行图纸会审、技术交底、工程洽商,协调完善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做好工程的日常监管工作。
文物保护工程实行开工报告制度。开工前,经设区市、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向省文物局报送经审核并加盖公章的《福建省文物保护工程开工登记表》,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时应同时抄送设区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填报单位应对《开工登记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省文物局将对各地报送的《开工登记表》进行编号并在福建文物网站上公示。经公示5个工作日后无疑义的方可开工。《开工登记表》应以纸质版和电子版(各1份)报送,纸质版一律用A4格式,电子版中表格应为WORD格式,其它资料一律用PDF格式。
2.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中的勘察结论、保护技术措施等负责。在项目实施期间应根据业主单位要求委派原设计人员做好技术交底和技术服务工作。涉及需要变更原设计内容的,应及时出具设计变更意见。应根据方案批复意见的要求,对隐蔽部位进行补充勘察,并提交补充设计技术文件,由业主单位依法报批。
3.施工单位是文物保护工程项目质量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坚持文物修缮原则,按设计内容规范施工。应制定并执行各项工地管理制度,规范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做到不转包、不挂靠、不偷工减料,严禁野蛮施工。施工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或设计存在缺陷,应及时提出,经业主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研究后确定相关措施。合同中确定的责任工程师和相关管理人员、技术工人应坚守施工现场。
4.监理单位代表业主单位对施工质量依法实施监理,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制定监理实施细则,对项目实施的材料、工艺、安全等各个环节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程符合文物修缮原则和设计文件要求。发现施工质量存在问题,应及时提出并向业主单位报告,监督施工单位按要求整改到位。落实各项签证制度,做好监理记录。施工期间,责任监理师和相关监理人员应到位。
四、各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工程质量监督和检查工作
1.省文物局负责全省文物保护工程质量监督和检查的管理工作。制定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全省范围的文物保护工程质量检查,对违反规定造成文物损坏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2.省文物局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对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工地检查工作,参加业主单位组织的重点工程或大型工程项目的技术交底、隐蔽工程检查、阶段性验收。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业主单位应及时组织整改。检查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省文物局。
3.各设区市、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文物保护工程的监督管理,对管辖区内的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质量、工地安全、项目进度等开展经常性监督和检查工作。对省文物局或第三方专业机构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督促业主、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限期落实整改措施。
五、文物保护工程质量检查包括定期巡查、不定期抽查和反应性检查等形式
1.省文物局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每年开展1-2次全省范围的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质量检查工作。同时,针对重点工程、大型工程开展不定期的抽查工作;针对市、县(区)文物部门和业主单位的反映、社会组织和群众的举报、媒体的曝光等,开展反应性检查工作。
2.各设区市、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辖区内的文物保护工程数量和实际情况,安排定期巡查和不定期检查工作。一般设区市每个季度巡查一次,县(市、区)每个月巡查一次。巡查工作可与文物保护单位安全检查工作相结合,同步开展。文物保护工程质量检查应采取专家咨询制度,从国家文物局或省文物局文物保护工程专家库选取相应专业的专家参加检查工作。
六、文物保护工程质量检查主要内容
1.施工组织:业主单位组成的管理机构及工地代表;施工单位资质,具有责任工程师资格的项目负责人、施工员、材料员、安全员资格及到位情况;监理单位资质,总监、责任监理师、监理员资格及到位情况。
2.施工准备: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进场培训,技术交底。工地制定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度、技术与质量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材料与设备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
3.施工质量:文物修缮原则把握,设计文件实施内容,设计变更手续;材料使用、工艺做法、技术措施;艺术构件、附属文物保护措施;工程量控制;隐蔽工程检查和阶段性验收情况。
4.工地安全:安全组织机构及安全人员配置,安全制度落实情况,安消防器材。
5.施工档案:档案完整情况,包括行政文件,技术文件,项目合同,各项制度,计划与进度,大事记,施工日记,照片(施工前、施工中、施工后);档案管理情况,包括管理人员,存放设施,档案建立(分类);档案安全情况。
6.工程监理:施工监理计划;监理责任落实情况,包括设计变更、施工质量、工程进度、材料进场检查;监理记录,监理档案。
七、文物保护工程项目实施中,因不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不遵循文物修缮原则,不按照经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而造成文物损坏的,省文物局将根据检查情况或第三方专业机构、设区市、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报告,依法对负有相应责任的文物保护工程项目业主、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予以违规记录或处罚;对负有相应责任的相关主管部门、监管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八、设区市、县(市、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由所在地市、县(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规定组织实施。
九、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