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管理,规范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经省文物局批准实施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不含“三防”工程)、迁移工程等文物保护工程的竣工验收。
三、文物保护工程竣工的验收程序
(一)文物保护工程通过初验并完成整改后,由工程项目原申报机关向省文物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报送《福建省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工程竣工图、工程竣工报告、工程技术总结、工程监理总结等竣工验收资料。
竣工验收资料,应以纸质版和电子版形式(各一份)报送。纸质版文字材料一律用A4格式、竣工图纸一律用A3格式胶装成册;电子版一律用PDF格式。
(二)省文物局在收到验收申请后,将对申请竣工验收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竣工验收资料完整性符合要求的,省文物局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竣工验收资料不完整的,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知申报机关及时补充相关资料。
(三)省文物局或省文物局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从国家文物局或省文物局文物保护工程专家库中选取不少于3名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验收专家组。同时,将验收时间、地点、内容、程序等通知申报机关,由其协助安排竣工验收事宜。
(四)省文物局(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主持召开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会。
1.验收专家组勘察工程现场,审阅业主、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业主单位负责人和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相关责任师应在现场接受验收专家质询。
2.听取业主、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工程情况汇报。汇报内容包括工程组织管理、施工管理与施工技术、工程监理、以及巡查和工地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工程阶段性验收和初验情况等。
3.专家发表意见,经讨论,形成验收意见。
(五)省文物局根据现场查验、情况汇报及专家验收意见,形成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结论。
四、报请验收的文物保护工程项目应符合的条件
(一)完成技术方案批复规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工程管理资料、施工及竣工资料、工程监理资料、工程经济资料。
(三)通过了业主、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四方验评和工程项目原申报机关组织的初验,并且初验中提出的意见已全部整改完毕。
(四)对于一次设计、分期实施的保护工程,业主单位可以对已完成并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部分保护工程提出分期竣工验收申请。
(五)保护工程竣工后一年内应提出竣工验收申请;超过一年的项目,申报验收时应说明延迟申请的理由。
五、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总体原则把握
1.是否符合文物修缮原则,是否存在修缮不合理而造成对文物原有形制、结构、材料、工艺的破坏。
2.是否符合经依法批准的设计方案,设计变更手续是否齐全。
(二)工程施工质量检查
1.建筑类工程质量检查内容:基础部分、墙体部分、结构部分、装修部分、屋面部分、其他(艺术构件、油饰彩画及附属文物)。
2.遗址及其他类工程质量检查内容:本体加固、防渗排水、防风化、灾害治理、壁画彩塑保护。
3.重点检查各部分、各工序施工中材料、工艺做法、技术措施是否符合文物保护要求,现状勘察发现的影响文物安全的各项病害是否得到有效治理,设计方案确定的各项内容是否完成,整体效果和观感是否达到了原确定的修缮目标及工程施工质量检查中、阶段性验收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三)工程档案资料查验
1.工程管理资料
(1)工程竣工报告(业主单位编写):包括工程概况(工程基本情况、开竣工日期、工程管理记录、工程预算执行情况等)、工程主要内容及工程变更、初验及整改情况。
(2)工程管理程序资料:立项和方案批复文件,招投标文件及合同,开工登记表,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明等。
2.施工及竣工资料
(1)工程技术总结(施工单位编写):包括工程概况、施工组织、质量控制与主要保护技术、安全管理、施工过程出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等。
(2)竣工图。
(3)工程实施前后对比照片。
(4)施工组织设计。
(5)图纸会审及技术交底记录。
(6)工程设计变更文件或施工变更洽商文件。
(7)分项、分部、分阶段工程验收文件。
(8)施工日志。
(9)工程停工、复工、检查、自检、整顿、事故处理、会商、申请、批复等相关文件。
(10)各类材料产品、设备合格证明,进场检测报告。
3.工程监理资料
(1)工程监理总结(监理单位编写):包括工程概况、监理组织、质量控制、造价控制、进度控制、安全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施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等。
(2)监理日志、月报、工程例会纪要等。
4.工程经济资料
(1)工程施工预算执行情况。
(2)工程经费管理文件等。
六、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一)全部符合下列条件的,定为竣工验收合格
1.符合文物修缮原则和设计文件。
2.工程质量控制到位,采取的技术措施符合文物保护的要求。
3.工程管理规范,工程技术资料完整。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定为竣工验收基本合格
1.符合文物修缮原则和设计文件。
2.工程质量控制基本到位,采取的技术措施基本符合文物保护的要求。
3.工程管理比较规范,工程技术资料基本齐全。
竣工验收基本合格的,由申报机关、业主单位组织相关单位根据专家验收意见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将整改情况报省文物局存档。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定为竣工验收不合格
1.不符合文物修缮原则。
2.不符合设计文件,或明显没有达到设计文件的要求。
3.工程质量控制不到位,因技术措施不当造成文物损坏。
4.工程管理混乱,因责任工程师、责任监理师不到位而出现工程责任事故,造成文物损坏。
5.工程实施中忽视工程各项资料的收集和整理,从而无法提交必要的工程技术资料。
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由申报机关、业主单位组织相关单位根据专家验收意见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由申报机关另行报请省文物局组织工程验收。
(四)文物保护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七、竣工验收中发现文物保护工程项目管理、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不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不按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实施等行为,造成文物损坏或其他重大损失的,将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违规行为予以记录或依法吊销其资质证书,对负有相应责任的业主单位、管理单位予以通报批评;涉嫌违法犯罪的,将提请相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八、国家文物局批准实施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省文物局组织初验时,比照上述规定执行。设区市、县(市、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由原方案审批机关参照上述规定组织。
九、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