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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文物保护工程专家咨询管理规定

转自:文物管家区域:厦门市时间:2020-11-03

一、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管理,确保文物保护工程的质量,规范文物保护工程专家咨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福建省范围内文物保护规划审查和文物保护工程(不含“三防”工程)技术方案审查、工程质量检查、工程竣工验收等,实行专家咨询制度。

三、省文物局建立省级文物保护工程专家库,入库专家应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中级职称满五年以上,熟悉文物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文物保护理论与专业技术素养,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专家库实行动态更新管理。

各设区市、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建立专家库。

四、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保护规划和工程技术方案审查、工程质量检查、工程竣工验收,应从专家库中选取不少于3名相应专业的专家进行技术咨询。其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技术咨询,应以国家文物局文物保护工程专家库专家为主;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技术咨询,应从国家文物局或省文物局文物保护工程专家库选取专家。

五、专家技术咨询要遵循客观、公正、透明原则,以《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检查管理办法(试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准则规范为依据,坚持最小干预和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保护文物及其历史环境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六、技术咨询意见应符合相应的规范和格式,以专家组或专家个人意见提出。技术咨询专家对委托咨询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组织单位负责,对提出的技术咨询意见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文物保护规划的审查按照国家文物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执行,一般采取审查会形式集中审查。

八、技术方案专家审查时限为45个工作日,专家审查意见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文物保护修缮工程方案

1.保护原则的把握是否准确;

2.是否符合依法批准的文物保护规划;

3.勘查测绘是否全面、真实,病害原因和存在问题的分析是否准确,勘察结论是否准确;

4.工程性质、范围是否准确;

5.维修内容、技术措施、材料要求及工艺做法是否得当,设计依据是否充分;

6.设计内容与勘察结论是否对应,设计图与现状图是否对应,设计图与设计说明是否对应;

7.技术成果是否完整、规范。

(二)审查结论分为可行、基本可行、不可行。

1.对方案各项内容均准确、完整的,无需进一步修改的,定为可行。

2.对方案原则把握准确、现状勘察基本到位、工程性质准确、技术措施得当、技术成果基本规范,但具体技术和细节问题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的,定为基本可行。

3.对方案原则把握不准确、或现状勘察欠缺较多、工程性质定位不准、技术措施与勘察结论明显不对应、局部复原缺乏设计依据、技术成果明显不完整和不规范的,定为不可行。

九、工程质量检查主要内容包括施工组织、施工准备、施工质量、工地安全、施工档案、工程监理等。专家检查意见应以施工质量和工地管理为重点,明确指出存在问题和整改要求。

十、工程竣工验收主要内容包括工程总体原则把握、施工质量、工程档案等。竣工验收意见应明确指出保护工程是否符合文物修缮原则和设计文件要求,材料和工艺是否到位,工程档案是否规范齐全。验收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十一、同一保护工程项目的技术方案审查、工程质量检查、工程竣工验收,应尽可能安排相同的专家参与。

十二、专家在方案审查过程中,如发现需提供补充材料或存在相关问题,应通过委托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告知方案报送单位或设计单位,不得直接与设计单位或设计人员联系。

十三、专家个人如与技术咨询项目的业主、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直接关系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十四、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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