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管理,确保文物建筑健康安全和合理使用,切实做好文物建筑日常保养维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福建省范围内建筑类文物保护单位(以下简称文物建筑)的日常性、季节性保养维护工作。
三、保养维护目的
及时发现、妥善处理病害威胁,通过实施预防性保护措施以保持文物建筑的良好状态,延续文物建筑的使用寿命,最大限度地保存、延续古建筑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四、保养维护原则
1.坚持预防为主原则。建立日常保养维护工作制度,及时发现、记录、汇报和妥善处理文物建筑病害,保持文物建筑整洁、安全、稳定的良好状态,避免小病拖成大病、小修拖成大修。
2.坚持最小干预原则。应尽量减少对文物本体及其周边环境的人为干预和影响,必须采取的干预措施应以延续现状、缓解损伤为主要目标,且只用于最必要的部分。一切技术措施应当不妨碍再次对文物建筑进行保护处理。
3.坚持抢救第一原则。文物建筑管理使用单位(个人)在巡视检查中发现严重影响文物建筑结构安全的情况时,应马上记录并及时上报设区市、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采取必要的临时性抢险加固措施,确保文物安全。
五、保养维护内容
针对文物建筑本体及其周边环境开展的巡视检查、保洁和小修保养。
1.巡视检查:对文物建筑本体各部位的病害情况、危害程度,用火用电安全情况,保护性设施的使用情况,以及周边环境开展的检查。包括日常巡视检查、定期巡视检查和专项巡视检查。
2.保洁:对文物建筑进行日常性的清扫除尘、清除杂草、通风换气等。
3.小修保养:对文物建筑进行经常性、局部性的屋面检漏检修、建筑部件简易修整补配、简易支顶加固、疏通水道、庭院整理等。
六、保养维护组织管理
1.文物建筑的产权人或管理使用单位(个人)是保养维护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日常各项保养维护工作,做好保养维护记录并保管好档案资料。发现文物建筑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应及时采取临时性排除措施并向当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2.设区市、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是保养维护工作的主要监督管理者。要对辖区内文物保护单位开展定期巡视,制定文物保护单位小修保养计划,建立保养维护工作档案。
七、小修保养项目管理
1.小修保养项目由产权人或管理使用人负责组织实施。施工队伍和技术工人应熟练掌握当地传统建筑工艺做法,可优先选择具有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的当地施工队伍。
2.实施小修保养前应制定小修保养计划并报设区市、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计划内容包括项目名称、病害情况、小修内容、资金预算、进度安排、施工队伍等。
3.设区市、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文物建筑的实际情况和产权人或管理使用人关于小修保养的申请,制定辖区内下一年度文物保护单位小修保养计划,于每年11月底前报送设区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4.设区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下一年度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小修保养计划进行核查,于每年12月底报送福建省文物局。根据实际情况,可组织编制区域性或专题性的文物建筑小修保养技术导则。
5.小修保养项目所需资金以产权人或管理使用人自筹为主,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各级财政文物保护专项资金予以补助。申请《福建省文物维修保护和文物征集专项补助经费》的项目,应事先列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小修保养计划。
八、保养维护应急管理
1.应针对灾害性天气,编制文物建筑保护应急预案。
2.受灾后,应及时组织专项巡视检查,统计受灾情况。
3.对外开放的文物建筑应加强游客管理,明确游客承载量,制定应急疏散预案,确保文物及人员安全。
九、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