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加强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护(安防、消防、防雷)工程管理,保证工程实施质量,提升文物安全防护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安全防护(安防、消防、防雷)工程,属于文物保护工程范畴,应按照文化部《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和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护工程申报审批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物督发〔2014〕3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防护工程管理工作的函》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三、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护(安防、消防、防雷)工程建设,应实行“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方针,坚持“不改变文物原状”“最小干预”和“适用、适度”的防护原则。
四、各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文物安全基础设施建设,负责管理文物保护单位的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提高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管理水平。
五、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防护(安防、消防、防雷)工程管理,适用本规定。
六、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防护(安防、消防、防雷)工程项目计划书和技术方案由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或使用单位(下文统称为“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编制。无明确管理或使用单位的,设区市、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或委托相关单位实施项目计划书和技术方案编制。
七、需申请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护(安防、消防、防雷)工程应编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护工程(安防、消防、防雷)项目计划书》,按程序报福建省文物局批准后方可组织编制技术方案。项目计划书应于每年3月31日前报福建省文物局。
不申请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护(安防、消防、防雷)工程,不需要编制项目计划书,可直接编制技术方案,按程序报福建省文物局审批。
八、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护(安防、消防、防雷)工程项目实施计划和技术方案由设区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报福建省文物局备案。设区市级和县(市、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防护(安防、消防、防雷)工程项目实施计划和技术方案由所在设区市和县(市、区)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相关做法可参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护工程项目相关规定执行。
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直属单位管理的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护工程项目计划书和技术方案,由管理单位组织编制后报福建省文物局审批。
九、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护(安防、消防、防雷)工程技术方案由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按照项目计划书批复意见编制,技术方案项目负责人应具备安防、消防、防雷专业相关的技术职称,并对技术方案负直接责任。
十、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护(安防、消防、防雷)工程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安防、消防、防雷的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可优先考虑具有文物安全防护工程设计、施工经验的单位。其中,世界文化遗产或者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防护(安防、消防、防雷)工程施工单位应具备安全防护工程施工一级资质;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防护工程施工单位应具备安全防护工程施工二级资质;设区市级和县(市、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安全防护工程施工单位应具备安全防护工程施工三级资质。
十一、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护(安防、消防、防雷)工程方案应依据《博物馆和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护系统要求》(GB/T 16571—2012)《文物建筑防火设计导则(试行)》(文物督函〔2015〕371 号)《文物建筑防雷技术规范》(QX 189—2013)《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文〔2018〕178号),并参照国家、地方及行业技术规范、标准等编制。
十二、技术方案编制深度原则上要达到施工图设计要求,方案文本包括:1.项目计划批复文件副本;2.设计任务书;3.设计委托书;4.现场勘察报告和现状照片;5.风险评估报告;6.设计说明;7.设计图纸;8.主要设备材料清单;9.工程预(概)算书;10.主要设备材料的检验报告或认证证书;11.人员培训细则、售后服务承诺和工程验收细则;12.其他需要说明的有关材料。
十三、需要实施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护(安防、消防、防雷)工程项目的,由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建设单位填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护(安防、消防、防雷)工程项目计划书》(附件1),设区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初审后汇总填写《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护(安防、消防、防雷)工程项目计划表》(附件2)报福建省文物局。福建省文物局对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评审后批复公布。
十四、经福建省文物局批复同意列入计划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护(安防、消防、防雷)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批复意见和《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组织编制技术方案,经设区市或县(市、区)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福建省文物局。
十五、技术方案审批采取专家咨询制度,由审批机关在审批前组织国家文物局、福建省文物局或各设区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文物保护工程专家库中选取相应专业的专家和文博专业的专家3或5名(文博专业不得少于1人)对方案进行技术审查,技术方案专家审查时限为45个工作日,审查内容主要包括:
1.设计任务书是否准确、规范;
2.勘察报告是否完整到位;
3.防护对象和范围是否准确;
4.设计说明是否符合原则、技术措施是否基本可行;
5.设计图纸是否规范、完整;
6.设备选型与配置是否合理;
7.项目预(概)算书是否规范、合理;
8.文物本体及其环境风貌是否受到破坏或影响等。
审查结论分为可行、基本可行、不可行。
十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护(安防、消防、防雷)工程技术方案经审批机关批复通过后,建设单位应及时通过国家文物保护资金管理系统上传批复通过的技术方案、项目预算书(通用版和软件版)申请项目经费。文物安防、消防及防雷等保护性工程可申请经费,主要包括规划及方案设计费、风险评估费、材料费、设备费、劳务费、施工费、监理费、检测费、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费等。福建省文物局根据《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文〔2018〕178号)《福建省文物和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组织对工程项目预算进行评审,评审结果作为下达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的依据。下达经费中用于项目招标的控制价应剔除方案设计费、监理费、第三方检测费、资料和报告出版费等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十七、涉及在文物保护范围或者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监控中心(室)和水泵房等建设事项,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另行依法履行审批程序。
十八、工程设计方案自批准(核准)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实施或出现其他原因使工程项目不再成立的情况,则不得再按原方案施工,须重新编制设计方案,并按程序重新履行报批手续。
十九、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护(安防、消防、防雷)工程实施要严格按照批复的设计方案进行;确需变更设计方案内容的,应重新履行报批和备案程序。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护(安防、消防、防雷)工程技术方案未经相应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不得实施。
二十、建设单位负责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护(安防、消防、防雷)工程的组织管理,对工程质量负总责。全国重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护(安防、消防、防雷)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向项目审批机关和福建省文物局报送《福建省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护工程开工登记表》(附件3),经面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方可进场施工。未报或报送开工登记表迟于实际开工日1个月的工程项目,将视实际情况向全省通报,情节严重的不予竣工验收。设区市范围内一个年度内出现两次以上(含两次)未按时报送开工登记表的,将暂缓下一年度相关项目技术方案审批并进行通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列为重大项目的安全防护工程(安防、消防、防雷)进场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召开技术交底,并邀请福建省文物局参与技术指导。
二十一、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中的勘察结论、安全防护技术措施等负责。在项目实施期间应根据建设单位要求委派原设计人员做好技术交底和技术服务工作。涉及需要变更原设计内容的,应及时出具设计变更意见。应根据方案批复意见的要求,及时修改完善设计方案,由建设单位按程序报批。
二十二、施工单位是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护(安防、消防、防雷)工程项目质量管理的责任主体。应规范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严格按设计内容规范施工,制定并执行各项工地管理制度,配备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做到不转包、不挂靠、不偷工减料,严禁野蛮施工。施工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或设计存在缺陷,应及时提出,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研究后确定相关措施。合同中确定的项目负责人和相关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应坚守施工现场。
二十三、监理单位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依法实施监理,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制定监理实施细则,对项目实施的材料、设备、工艺、安全等各个环节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程符合文物保护原则和设计文件要求。发现施工质量存在问题,应及时提出并向建设单位报告,监督施工单位按要求整改到位。落实各项签证制度,做好监理记录。施工期间,监理工程师和相关监理人员应到施工现场。
二十四、设区市、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安全防护工程实施的监督和管理。每个项目完工前,各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参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检查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安全检查督察办法(试行)》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进度监管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至少要对工程开展1次工地检查,重点对施工单位和人员资质、施工工艺以及内业资料、施工进度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在施工和竣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现场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到位,检查及整改情况作为工程竣工验收依据。
二十五、福建省文物局实施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护(安防、消防、防雷)工程质量检查和进度监管通报制度,通报情况作为下一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审批和文物经费安排的重要依据。各设区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梳理汇总年度实施情况,填写《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护工程实施情况汇总表》(见附件4),于当年11月30日前报福建省文物局。
二十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护(安防、消防、防雷)工程经初验并完成整改,在试运行正常一个月且经第三方检测合格后,由工程项目原申报单位向福建省文物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报送《福建省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护工程竣工验收登记表》(见附件5)、工程竣工报告、工程技术总结、工程监理总结等竣工验收资料。
省级、设区市级和县(市、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护(安防、消防、防雷)工程由原审批机关负责竣工验收。
二十七、福建省文物局及各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验收申请后,应对申请竣工验收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竣工验收资料完整性符合要求的,福建省文物局及各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竣工验收资料不完整的,应于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知申报单位及时补充相关资料。
二十八、福建省文物局及各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从国家文物局、福建省文物局和各设区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文物保护工程专家库中选取相应专业的专家和文博专业的专家3或5名(文博专业不得少于1人),组成验收专家组。同时,将验收时间、地点、内容、程序等通知申报单位,由其协助安排竣工验收事宜。
二十九、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护(安防、消防、防雷)工程技术方案审查和工程竣工验收,可邀请住建、应急消防救援和气象部门专家参与指导。
三十、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护(安防、消防、防雷)工程竣工验收采取专家组现场查验工程质量,验收程序有:听取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工程情况汇报,采用专家质询、查验与评分等形式进行,确定验收结论为通过、基本通过和不不通过。福建省文物局及各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专家验收结论出具竣工验收批复文件。
三十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护(安防、消防、防雷)工程不得竣工,涉及违法、违规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
1.破坏文物本体或者对文物周边环境风貌造成较大影响的;
2.未严格履行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护工程申报审批程序的;
3.未按照福建省文物局备案后的设计方案实施,擅自变更设计方案内容或者擅自更换设计方案中的主要设施设备的;
4.施工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
5.未按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施工和竣工检查提出的整改意见整改到位或者拒不整改的;
6.工程决算与概预算存在较大出入的;
7.工程施工单位不符合资质要求和条件,或者资质要求和条件存在严重问题的;
8.其他不得竣工的情形。
三十二、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或使用单位应根据安全防护工程管理需要,配备专(兼)职安保人员,落实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管理、使用的规章制度,定期开展设备设施检测和维护,确保系统运行稳定。
三十三、本规定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