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鼓浪屿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征地拆迁和项目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福建省文物保护条例》等规定,根据市政府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妥善处理好文物保护与征地拆迁和项目建设之间的关系,不得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防止拆真建假、拆旧建新,坚决制止法人违法行为。
二、市文物行政部门依法做好全市文物普查、保护、合理利用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划定文物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形成全市文物保护“一张图”,并及时更新;市资源规划部门配合将各级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范围纳入“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一张图”进行管控;各区政府按照属地管理要求,及时公布辖区内不可移动文物名录,加强日常巡查管理。对于已经灭失的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要按文物保护相关规定,厘清原因、责任,按程序向市文物行政部门报审处置方案。
三、建设工程选址应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尽可能予以原址保护。确需迁移、拆除的,应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四、在建设工作前期审批过程中,项目选址或规划条件出具前,资源规划部门应通过“多规合一”平台征求文物行政部门意见,出具的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应符合文物保护相关要求。
五、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对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建设单位应按照《文物保护法》规定程序申请考古调查、勘探。地方政府对可能存在文物遗存的土地进行收储时,在依法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不得入库。对在建设工程中发现的文物,应按照《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处理。
六、项目建设过程中,应注重加强周边文物保护。对位于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项目,应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履行相应报批手续;对位于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范围或建设控制地带紧邻位置的建设项目,属地政府应敦促业主单位按照文物保护有关规定,落实文物影响评估、安全退距、消防通道设置、文物本体安全防护、加固修缮等保护要求。
七、市、区文物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加强与资源规划、建设、公安等部门的协作,突出征地拆迁和项目建设区域文物保护情况检查,定期通报保护工作情况,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行为。各区政府和区文物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属地内项目建设中涉及文物保护工作的管理,建立与资源规划、建设和拆迁指挥部等部门工作协调机制,共同研究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对策措施。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文物行政部门要求,切实加强施工组织和管理。
八、落实文物保护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终身追责。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因不依法履行职责、决策失误、失职渎职导致文物遭受破坏、失盗、失火并造成一定损失的,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监察机关处理。
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11月4日